8.4 生产污水管道
8.4.1 装置的生产污水应集中排放、集中处理。
8.4.2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,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:
1 预处理单元和冷箱、机泵等设施区域的排水出口;
2 全厂性的支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管上;
3 当全厂性支管、干管的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。
8.4.2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封,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:
1 预处理单元和冷箱、机泵等设施区域的排水出口;
2 全厂性的支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管上;
3 当全厂性支管、干管的管段长度大于300m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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